《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04月20日成文,2019年05月08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2012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意见指出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决策事项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且就党政机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6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313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012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本办法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促进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化解不稳定隐患、规避稳定风险,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推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照《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云发改投资〔2013〕1545号)。该办法规范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